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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43

各区(县)房管局、工商分局,各住房保障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采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订立合同。

  二、各区(县)房管局、工商分局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

  三、《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 www.shfg.gov.cn)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
  1、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

  2、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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