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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20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现将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问题

1、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

2、座落于城镇集体土地上的自有住房也可出租给廉租对象家庭的个人或单位,可持相关证件: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登记。(第一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中介单位见附件1)

3、租金补贴方式配租的家庭,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选择租赁房屋时,凭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享受免费代理服务。

二、拆迁区内廉租对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问题

1、凡被拆迁的低保或优抚家庭,可自愿选择申请廉租住房或领取拆迁补偿款。其中,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2、凡选择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其家庭应得拆迁补偿款须委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在其家庭月收入水平提高退出廉租住房时,将该笔资金本息退还家庭,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在执行危改结合房改政策(京政办发[2000]19号)拆迁地区,应由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按规定购买的回迁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购买;然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当地发放拆迁补偿款的政策计发拆迁补偿款,同时按本款前述办法管理。

三、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处理的问题

1、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可将原住房腾退给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管理,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为廉租家庭提供实物住房或租金补贴。其原住房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原承租公有住房的配租家庭,腾退的原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做为廉租住房管理、使用,腾退的原住房产权关系不变。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原房返还其继续承租。

原承租标准租私房的配租家庭,其腾退的标准租私房退还给原产权人。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按标准租私房承租的安置办法安排住房。

原居住自有私房的配租家庭,其腾退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产权关系不变;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原房返还。

2配租家庭可将自己原住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其中属承租公房的,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同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配租家庭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与原住房屋面积差发放租金补贴。

四、关于区县自行筹集资金问题

各区县自行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用于解决本区未解决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家庭。资金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五、关于各部门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问题

市和区县房地、财政、民政及街道办事处要各负其责,协同实施廉租住房工作。附件:第一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中介单位

第一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中介单位
  1、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
  地址:东城区东棉花胡同28号
  联系电话:6403060784034135
  联系人:曾佳

  2、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东区地址:朝阳区朝外大街华普大厦508室
  联系电话:6599223665992237
  联系人:攀纯
  北区地址: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5号
  联系电话:8202270782022708
  联系人:孙立群
  西区地址: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万通广场B2206室
  联系人:韩燕
  电话:6858763468587672

  3、北京精品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团结湖部地址:朝阳区团结湖北路团结湖小区社区服务中心
  联系人:苏小姐焦女士
  联系电话:85962300
  东八里庄部地址:朝阳区延静西里15号东八里庄社区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046090
  联系人:张女士刘女士


  4、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地址:崇文区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楼
  联系电话:671869586718696867186978
  联系人:花岳

  5、北京万德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东城区新中街5号楼2单元
  联系电话:6415936764159368
  联系人:胡迎菊


  6、北京置换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三义庙部地址:海淀区三义庙北三环苏州桥东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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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62650494
  翠微部地址:海淀区翠微南里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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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刘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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