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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0:2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加剧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草案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某朋解释说,当一栋建筑物由多个独立的单元组成,且各个单元可以由不同的人拥有所有权时,则各个单元的所有人即拥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苏某朋教授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一栋住宅楼中的某一套房屋。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等。

  苏某朋教授介绍说:物权法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一是首次使用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一直未确认这一概念。物权法草案采纳了这一概念,从而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二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四是对业主的行为加以严格规范。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行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名词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专家点评

  维护业主权利的重要立法举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某朋:物权法草案首次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对其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尤其是对业主的管理权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业主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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