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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待逾期交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7:07

逾期交房对于大多数购买预售房屋的购房者来说,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风险,但很多发展商对此却不以为然,认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很多事情难以事先预测,因此发展商逾期交房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他们却不知道自己的商业信誉在无形中丧失。

  购房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交房时间,但到交房时间时,发展商未按期向购房者交房,这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发展商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购房人来说,对于逾期交房的情况也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可以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进行调查,看发展商逾期交房是否有依法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发展商并未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也应当及时通知购房人,并提供相关证明。况且,即便有不可抗拒的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契约,都是由各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契约中关于交房期限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且制定了逾期交房的惩罚条款,比如,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时间,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契约。契约解除应自购房者书面通知送达开发商之日起生效。而开发商在契约解除之日起规定天数内需将购房者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购房者,并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有些发展商以装修公司工程逾期为借口不按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客户可以依据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取得违约金或者与开发商解除契约,并可以要求其退还房价款及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同时双倍返还购房人所交纳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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