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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质量存问题 不予维修不付房款引纷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0:49

  买了房屋闹心事就接踵而来,不是渗水就是起硝,你不把房屋维修好我就不把购房余款支付给你,买卖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丽利与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进住不久房屋就开始出现墙壁渗水、起硝等现象,房产公司不予维修后,李丽利也就不支付购房所欠余款给房产公司,双方就此打起官司,房产公司把李丽利告向了法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办法官背对背的做各方的思想工作,达成合意后再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房产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转让给被告李丽利房屋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具体的修复事项为阳台、客厅以及卧室的墙壁渗水、起硝问题,修复质量要求达到房屋不渗水、起硝,修补墙面颜色达到基本与被告原来装修的墙面一致的效果。

  二、被告同意在原告完成修复工作之日起3日内将所欠购房款支付给原告。

  三、原告保证修复的上述房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保证该房屋主体质量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若出现属于原告责任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由原告全部赔偿承担。

  四、原告同意在被告履行支付所欠房款(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且银行放款)三日内,将壹万元(10 000.00元)交付给第三方公证人(公证人由双方共同指定)保管,作为被告房屋质量保证金,保管期限为贰年。贰年期满,若被告房屋无质量问题出现,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原告,若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告修复后方可退还保证金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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