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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的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9:44

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应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出租的房屋须具备如下条件:


l)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未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
3)产权清楚,无权属争议;
4)非违章建筑;
5)符合使用安全标准;
6)未抵押或已抵押但经抵押权人同意;
7)符合外事、安全、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未禁止出租。
凡不具备上述情况之一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

房屋出租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2.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


以下10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


  1.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2.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3.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
  4.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5.未经审核发给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未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6.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
  7.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
  8.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9.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
  10.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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