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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问答:外来人员租房要办理哪些合同登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7:57

问:去年八月我在徐汇区租了一套房,租期两年。签完合同后,房东总是带买房人来看房,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我是否可以拒绝房东带人来看房;如果房东把房子卖了,我是否有权要求新业主继续履行原

  问:去年八月我在徐汇区租了一套房,租期两年。签完合同后,房东总是带买房人来看房,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我是否可以拒绝房东带人来看房;如果房东把房子卖了,我是否有权要求新业主继续履行原租房合同?

  陈先生答:1、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带人看房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2、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问:涉及外来人员房屋租赁需要办理哪些. 合同登记、税费等手续?

  张先生答:出租人在与外来人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规定,应到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下列文件:(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可在交易中心取得;(2)身份证明(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原件);(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复印证),此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申领。同时你可在交易中心场内税务部门的窗口按照5%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应税款,完税后可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答:商业用房(办公楼、商铺、厂房)的买卖,租赁的收费是否适用一般的中介收费标准?

  陶先生答:沪价商(2003 )036 号文《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仅适用于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并不适用于商业用。(实习生 刘韵飞整理)

  本月上海市高端租赁市场租金微涨0.3% :其中两房的租金上涨较为明显。从区域看,市中心的租金上涨高于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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