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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宣传委员揭主任和财务猫腻被判侵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20

  业委会宣传委员黄先生“不忍独睹”主任、财务的“猫腻”,揭竿而起,写下“洋洋”告示,张贴在小区内并发往业主信箱。7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黄先生应在小区东大门的宣传栏内张贴书面声明,向李先生和赫女士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的一审判决。

  李先生和赫女士分别为一小区业委会主任和财务委员,黄先生为宣传委员。2006年12月12日,黄先生在小区东大门、南门、北门、居委会门前的业委会宣传栏内张贴告示,标题为“业主维修基金不断流失的真相”,副标题为“揭示现业委会主任李××、财务委员赫××的猫腻”。内容称两人在未作任何通知和无相关法规依据的前提下,擅自以业委会名义动用业主维修基金,将其中的5%作为奖金发给物业。有许多业主说:这种行为实质是洗钱,明目张胆的把属于业主的钱装入自己的腰包中。告示还“揭发”了李先生、赫女士擅自决定对主干道西侧路灯进行更换的“事实”。

  告示张贴后,因被物业工作人员撕掉,黄先生又在告示左下角用红笔注明“不准撕!否则以同谋者承担责任追究!”后继续张贴在相同位置,又被撕下,如此反复至12月16日止。之后,黄先生印制了相同内容的告示1400份,并将其中的1200多份投入小区各业主信箱内。

今年初,李先生和赫女士以名誉受损为由提起诉讼,均要求判令黄先生捏造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诽谤侵权成立,判令黄先生在相应的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对黄先生告示中关于李、赫两人的行为内容是否属实,法院作了调查分析。根据查明的事实,物业确实领取了停车费的5%作为奖励。但经业委会会议决定,会议记录中有除黄先生外的六位业委会委员签字,并作了公示,可见此事系集体行为,非黄先生在告示中指称的“擅自”行为,其指称不实。关于路灯改造工程系物业发包,并未见有私下找人进行承包的行为,有关房管办在其指导意见中称“没有发现有违反使用维修基金操作程序的行为”,可见黄先生在告示中所言“私下找人进行承包”不实。告示中既然提到“许多业主”说法,根据值班日志记录,部分业主就停车费一事所反映的情况并非如黄先生在告示中所称“洗钱”、“把业主的钱装入自己腰包”,故不予采信;黄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其在告示中所提到的“许多业主”的说法的来源,故应为不实之言。黄先生虽称系行使业委会宣传委员之责,但其在告示中的落款却为“业主黄××”,可见系其个人行为。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故业委会在上述事项中是否有违规行为不在审理范围内,黄先生如对业委会的行为有不同意见,可依法另觅途径解决。综上,黄先生在告示中所指称的行为不能成立,其亦未能说明在告示中所言“许多业主”说法的来源,其将上述内容以张贴告示、散发至业主信箱的方式予以公布,已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指出,即便黄先生能够说明业主说法的来源,其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即在告示中予以转述,客观上必然造成受众产生李先生和赫女士有“洗钱”等行为的认识,亦应属不当之举。

  法院认为,告示张贴在小区公开场合,且散发至小区各业主信箱,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广泛,客观上使业主产生误解,对身为业委会主任和成员的李先生和赫女士开展工作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后果较为严重,故黄先生应在相应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黄先生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涉及到人格尊严,对他人精神造成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但李先生和赫女士主张的金额过高,应根据精神受损的程度、和黄先生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的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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