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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心急 上当受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5:42

  梁女士在报上看到一则房屋租赁公司的广告,某处有套一居室欲出租,租金为每月800元,梁女士正愁找不到合适的房子,一看觉得正合适,于是,她赶紧按着报纸上所登的地址找到了这家房地产租赁公司。

  公司的小姐很是热情,说马上可以和房主联系,并由业务员带梁女士去看房。公司派了两个小伙子与梁女士一起到了房主的楼下,业务员让梁女士先交800元押金,称是看房押金,并与梁女士签了合同。梁女士签完合同交了钱,业务员说,收据得要回公司开,合同也只有一份,只能保存在公司。

  因为急于看房,梁女士也没有再说什么,但等了半天,房主也没有出现。梁女士着急便询问房主什么时候到,业务员说房主正往这儿赶,一会儿就到。最后,业务员又给房主打电话,房主称有急事,暂时来不了,改天再看房。梁女士觉得很扫兴,心想看不成房,就把押金退还给我吧!到了咨询公司,一说退钱,小姐却说按合同规定,房产交易、租赁等退款要等一个月以后,梁女士叫苦不迭。其后,该中介公司一直没退押金。

  [案例二]

  2002年初,马某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开办了房屋中介公司,开始还能守法经营,但随后为了来钱快,便开始了不法经营。200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等人,在北京市某写字楼B座119室以房屋中介为名,骗取了41人中介费34720元。他们以房屋中介的名义,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大做虚假租房广告,在没有房源的情况下,编造较好的房屋情况,加以极低的租房价格,引诱租房人相信,在与租房人签订房屋经纪委托合同后,骗取租房人交纳的中介费,致使40余人受骗。

  2003年3月7日,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郭某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陆续向被告人追缴非法所得的34720元发还被害人。

  房屋中介骗人的事例多有所见,利用合同欺骗消费者是其惯用的伎俩。双方签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形式,但是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必须是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同时,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在案例一中,梁女士的交费地点并非在公司营业场所,而且所签合同又仅有一份,这些都是中介公司在违规操作,但由于梁女士急于租房,便上了中介公司的当。其实,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该中介公司在与所谓“房主”的联系过程中,这个房主根本没有出现,实际上是中介公司设的圈套。

  消费者在通过中介公司租房时要先签合同,并看清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应另行与中介公司约定。在支付相关费用时,更需要小心谨慎,无论如何,也应在交付钱款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在案例二中,受害人被骗的多是1000元、500元,最多没有超过1100元。此案例告诉我们,现在很多骗子都是利用人们爱占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由于一次骗取的并不多,所以很多人都是自认倒霉,不去向有关部门举报,这就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因此,我们在这里提醒大家,对待自己的权益,要依法维护,遇到此类事件,能勇敢站出来,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更多的人再遭受损失。同时,我们提醒消费者,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结束后,受害人还可以继续维权,可通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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