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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经济适用房只租不售 向民生领域倾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1:37

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4号文”),昨日,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了解读研讨。其间,省房协会长、建设部住房政策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蔡穗声建议“经济适用房应改售为租、只租不售”,同时解读了关于住房保障新旧政策的四大不同之处;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博导郭巍青教授则指出,目前的住房政策已从单纯经济政策向社会政策转变。

蔡穗声认为,24号文开宗明义“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近年的争论画上了句号,即:“房价问题归属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时政府的职责所在,属于公共政策范畴”。而具体来说,与以往政策相比,有四大不同。首先,廉租住房政策上,强调了保障的主要途径是廉租住房并扩大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而2006年时建设部等九部委意见是“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更早的1998年和1994年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没有提及廉租住房,而是“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同时,蔡穗声认为,此次24号文扩大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十分重要,从过去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增加廉租房保障资金来源 取消经济适用房商品属性蔡穗声还注意到,24号文增加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将过去规定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约5%)调高到10%,并且“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问题上,蔡穗声认为最重要的是,取消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属性及建立退出机制,并且降低了保障达标面积。国务院2003年有关文件中讲经济适用住房定义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因此,我们看到现在经济适用房小区内有地产中介,往往住户早已易人,或租或卖”,蔡穗声说道,“而现在经济适用住房定性为政府保障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要住够5年才能上市交易,并要补齐地价等,而且不满5年政府优先购回”。 但蔡穗声认为,虽然现在有退出机制,“但当前社会信用度低、监管弱,让房管部门大量扩充人手监管也不现实,并且也没有像香港那样上升到法律层面,虚报资料者坐牢,因此,还会存在一些漏洞,所以,我坚持认为经济适用房要改售为租、只租不售”。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达标面积从以往的小套住房60平方米、中套住房80平方米左右降低到此次规定的60平方米左右,蔡穗声认为十分有利于社会公平和节约土地资源,“厦门号称最大最好的经济适用房主力户型100平方米,甚至还有复式结构,北京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目前大家都必须进行调整”。 第三,蔡穗声认为,相比以往,24号文严格控制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首次明确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才能建,而且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建,“这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将土地当成福利分房的自留地,而以前我亲眼看到广东附近一些地区的单位以建筑成本价进行住房分配,并按级别分自建房”。最后,蔡穗声认为,具有突破意义的是,以往住房保障政策只惠及城市居民,而此次将农民工住房问题首次纳入公共政策,专门提出多渠道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包括建设住房出租给农民工。公共财政应向 住房、教育等民生领域倾斜 郭巍青认为,24号文彰显着我国住房政策开始超越单纯经济政策的范畴,朝社会政策的方向发展,单纯经济政策是指政府用市场经济手段、商品化手段解决住房问题,而社会政策具有公平正义性,是反市场化、去商品化的,“毕竟市场经济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郭巍青引用欧洲高福利国家例子指出“高福利国家也是高税收国家”,“因此,社会政策讲究公共财政安排问题。”“公共财政来源与税收,中国正在提高税收,关键是税收用于哪儿”,郭巍青指出,“这些公共财政不能都用于经济建设,否则,就成了公司,而应用于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以此当作福利给回老百姓”。“令人欣喜的是,24号文已在政策工具上有了更多的强化,明确了公共财政的使用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手段”,但郭巍青指出,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别在哪里仍需明确。同时,郭巍青提出,住房是否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如果是,可以体现社会公平,那么政府就有责任解决,“到时候可能外来工都可向政府伸张权利,要求解决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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