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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财产保全的房子,还能判给其他人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10

财产保全

  找法网网友咨询:五兄妹协商共同建造一栋3000多平方的八层住宅楼,由于是兄妹关系,建造房子时,由有钱的先行垫付。由于资金短缺,售出几套房子用于建造房子,房子建造主要负责人为兄妹中的老三,因此房子由他签字卖出。现房子已落成,兄妹协商房子已分配完毕。但其中三人尚未缴付剩余建房款。而因为本房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其中售出一套房子的所有人要求退款,由于该款已用于建房,造成建房负责人与其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由该负责人一人还款。而其中尚未缴付完建房余款的三人托延缴付。

  请问:

  1、此纠纷房已被法院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在另一案中判给其它人?

  2、由于建房负责人建房时的原始单据已丢失,是否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房子进行造价评估,要求其余三人缴纳剩余房款?

  山西济宁郭猛律师回复:

  一、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法院无权另案处理

  二、既然原始票据已经丢失,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进行审计,应当到物价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最好由法院委托。

  江西南昌郑吉敏律师回复:

  关于第一个问题,实际两个案件争一套房子很常见,不是不能判,而是执行有问题。另外如果不是对房产物权起诉,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房产给谁。但如果是对物权诉讼,有可能具有优先权。因此两个案件争一套房子除非两案都是基于物权诉讼,否则矛盾并没有想象的大。

  第二个问题:原始票据已经丢失是可以评估的,只是计算方法不同。(可能评估费用也不同)

  另外你的案子没说清楚,从法院判决来看,要求负责人一人承担,实际上确认了房产为其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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