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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法官支招 “订金”不同“定金”无赔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6:35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随之也带来不少有关经营房屋租赁的纠纷。昨日上午,市南法院在珠海路街道海口路社区党员活动室开庭审理了一起经营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案件中,承租人朱女士与出租人王女士就合同终止后,定金是否双倍赔付产生矛盾。截止到今年9月,市南法院共审理了 300多起相关案例,同期与去年增加了近三成,案件的矛盾点多集中在房屋自身存在问题、装修费用的划分以及定金返还等方面。

  案件1收定金又解约赔偿5000元

  朱女士在香港中路附近看中了一处房,想要租下来做生意。在与出租人王女士洽谈后,最终以每年10万元的价格承租下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了王女士的妹妹8000元定金。但正当朱女士准备进货开始做经营店铺时,却接到了王女士的电话,对方称房屋不想出租了。于是朱女士要求王女士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自己双倍定金,却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最终,朱女士将王女士告到了市南法院。

  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表示,之所以提出违约是因为双方之前约定的定金为2万元。但是在收定金当天,因为自身有事才委托妹妹去替收。但具体收多少钱其妹妹并不知情,并在此情况下与朱女士签订了合同。王女士认为,定金没有按照原定的数额缴纳,因此就不再出租房屋,过错不在自己。最终经法院调解,王女士返还朱女士定金8000元。按法律规定,签合同的一方若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予以双倍返还定金,王女士还要再赔偿朱女士8000元,但考虑到王女士患有重病,经济状况困难,赔偿款减少3000元。

  案例2房屋验收不合格合同无效

  刘女士与朋友准备开一家水果鲜榨店,考察市场后,最终决定将店铺的位置定在了大学路上。正巧附近有一间20多平方米的店铺出租。于是刘女士找到了店铺的出租人,经过商议,最终以每年18万元的价格租下了。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交房时间定在了3月31日。临近交房的日子,刘女士也在等着出租人打电话,通知自己去拿钥匙。但是眼看日子一天天临近,刘女士却始终没有接到电话。

  于是刘女士就给对方拨打了电话,却被告知房屋因为消防未能验收合格所以不能按期交房。但对于刘女士而言,早在半个月前,为了开业她已经在南方定好了水果以及一些简单的店内装饰品、工具等,这些东西将在29日左右运到青岛。如果不能按时开业,这些水果很有可能会腐烂。多次商议后,出租人表示可以在 10天内将钥匙交给刘女士。但是就算刘女士拿到钥匙,因为消防未能验收合格她依然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刘女士向对方提出了解除合同,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最终刘女士将出租人告到了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支持刘女士的诉求,解除合同,对方赔偿刘女士因不能正常开业造成水果腐烂的损失共800元。

  案例3承租又退出装修费难免单

  魏女士在福州路附近按照年租金12万元租了一间门头房用于销售服装,在接到房子后,为了能让店面更好看,魏女士又花了9000多元装修房子。最初,魏女士的服装店经营得还算不错,每月能有1.5万元的收入。但日后因经营不善,服装店开了不到半年,魏女士连每月1万元的房租费用都挣不出来。资金紧缺使得魏女士连着3个月没有给房东赵先生缴纳房租。在反复催缴房租无果的情况下,赵先生将魏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对方终止合同,对方缴纳拖欠的3万元房租。

  在法庭上,魏女士表示,可以还给赵先生3个月的房租,但是先前用于店面装修所花费的9000多元钱,也应折一部分返还给自己。最终法院判定,因魏女士违约在先,应当自行承担所出现的损失,因此装修的所有费用全部由魏女士自己承担,并交还拖欠赵先生的3万元房租。

  “定金”“订金”请看清

  市南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许枫表示,想要避免这类经营房屋租赁的纠纷,首先承租人在租房子之前,务必要确定一下房屋的所有权,让出租方出示房产证,若对方是“二房东”,那一定要看对方同房主签订的一手租赁合同,防止出现期限到了被房主赶出去的情况。同时,检查房屋的质量,以备因房屋质量所产生的租赁纠纷。其次,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各类票据。一旦出租方违约,可根据出具的装修票据提出相应的赔偿。许枫表示,因“定金”、“订金”两个词产生的房屋租赁纠纷并不多,但也提醒有出租或承租意愿的市民,合同中出现“定金”一词,一旦一方提出违约要求,过错方需向对方支付双倍定金赔偿,在法律中带有惩戒意思。而“订金”只是口头上的约定,法律不支持双倍订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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