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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诈骗跑路 中介被判赔偿损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6:34

  房租在涨,由此衍生出的“二房东”也不在少数。从外地来宁打工的姜师傅就被“二房东”蔡某骗了近万元,对方伪造房产证复印件,卷了钱就跑,不但“坑”了租房者,更害苦了中介方,因找不到“二房东”,中介最终只得“认栽”。

  40出头的姜师傅从外地来宁打工,准备租房,在浦口区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寻找房源。中介向他介绍了位于滨江新城的一套房屋,姜师傅看后挺满意。

  经中介公司出面,姜师傅立即与“房东”蔡某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前六个月的房租和押金共9800元,以后每月交付房租1400元,姜师傅和蔡某分别给中介公司700元和300元作为佣金。

  可没多久,中介就找上门,要求姜师傅搬出去。姜师傅满肚子疑问,将租赁合同和当初蔡某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拿出来,不想,真正的房东却是夏某。原来,蔡某是“二房东”,不但伪造了夏某的产权证,还卷款逃跑了。

  经警方协调,姜师傅、夏某、中介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姜师傅三日内搬出房屋,中介负责继续帮他寻找新房子,蔡某拿走的钱由中介支付给房东。谁知,中介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房租便没了动静。

  几经周折,姜师傅找到中介,可得到的回答却是:此事已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理。无奈之下,双方闹上了法院。

  法庭上,姜师傅称,中介审查房产证不严,仅凭房产证复印件就促成自己与“二房东”达成房屋出租协议,后蔡某伪造房产证并携款潜逃,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希望对方赔偿损失。

  中介则辩称,他们也是蔡某诈骗一事的受害者,公司在知情后第一时间报案,姜师傅所支出的租金9800元系蔡某犯罪所得,应通过司法途径索要。至于700元的佣金,他们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当收取佣金。

  浦口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将他人所有的房屋以自己名义出租,获取租金,实际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所涉房屋租赁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视为无效合同。因此,中介应当担负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中介返还姜师傅佣金700元,给付其房租8200元和违约金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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