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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停电点蜡失火 一审获赔5000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51

事件:被停电点蜡照明引发火灾

  市民文先生是郑州市航海路宝景花园小区的一名业主,郑州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宝景物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今年2月12日凌晨零点多,文先生的母亲在家中用蜡烛照明时,不慎引起失火,不少物品被烧毁。文先生于是把宝景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宝景物业立即恢复用水用电,并赔偿损失52580元。“从2006年开始,他们家就没有按时交纳过各项费用,从2007年4月开始拖欠水电费、物业费至今。”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宝景物业负责人魏先生说。

  文先生表示,因出差等原因有时可能会晚交水电费,而不是不交。文先生说,从去年9月开始,物业公司开始对他家停水停电至今。

  法庭上,宝景物业提出反诉,要求文先生交纳拖欠的水电费、物业费3016.3元。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5000元

 “用水用电是社区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管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先生和宝景物业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服务关系。

  法院认为,因对物业服务质量有意见出现拒交水电费的情况,业主、物业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宝景物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没有约定有权停水停电的情况下,擅自对文先生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实属不当。“

 文先生家人用蜡烛照明发生火灾,文先生方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擅自停电行为可认定为引发火灾的间接诱因,因此应当给予一定赔偿。”

  法庭当庭判决,宝景物业3日内恢复文先生家用水用电,并酌情赔偿文先生家经济损失5000元。而宝景物业提出的反诉要求,不是法庭昨天开庭审理的内容,宝景物业可另行起诉。宝景物业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上诉。

  说法: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合同规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高级律师张勇赛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超过30天不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停电。

  张勇赛说,本案中,物业公司从电业局买来电,然后向业主收取电费。当业主不按时交纳费用时,物业公司无权也不应该断水、断电。

  另据了解,2005年中消协就把“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交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这一物业管理规定评价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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