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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竟成物业办公室 房主告物业公司获赔1千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23

  半夜传来砸门声,买了别墅不敢住。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处物业公司改正错误,并赔偿业主王女士经济损失费1000元。

  王女士于2005年3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芳草园别墅一套。在装修期间,经常有人到此处找物业办理事宜,王女士被搞得一头雾水,自己家怎么成了物业办公室了?之后的事情越发古怪起来,每天骚扰不断,甚至在夜间都有人跑来砸门,致使王女士家的院门、房门及部分装修不同程度的损坏。接连的怪事使王女士每日生活在恐惧当中,总觉得自己的房子有问题,无奈只得另租房居住。眼看着自己的新家近在咫尺,却无法居住,王女士心里十分难过。直到2008年10月7日,王女士到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在交费的时候才得知,该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即为自己所购房屋的地址。王女士终于知道为何有人不断骚扰自己的生活,也明白那些半夜的砸门声的由来。王女士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自己无法入住,故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收取的物业费6839元;赔偿自2005年6月1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人民币54000元;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自己不能与公婆生活在一起,要求被告给付看望老人的往返交通费人民币11531.14元;赔偿原告院门损失人民币1500元;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12000元;给付原告因提起诉讼发生的复印费、拍照费共计人民币128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固定电话装机、撤机、停机保号费共计人民币920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表示:1999年,物业公司的注册地是现在王女士购买的房屋地址,但公司从未在此处办公,承认我方在此事上存在过错。王女士所述的理由不能成为其于自2005年不在此处居住的原因。按照国家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由于发生物业事实,原告已交纳的物业费不予退回。另王女士租房的事实无法判定,属个人行为。针对王女士所称的其他各项损失,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未侵犯王女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但同意适当补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女士购买的房屋原来注册登记在被告物业公司股东张某名下,后张某将该房屋出售他人,但公司注册地址并未改变。

  法院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的过失,将该公司住所地登记原先房屋名下,所有权人出卖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变更住所地,确属不妥,物业公司同意给付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院不持异议。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交纳的物业费,由于物业公司已提供相应的服务,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租金、院门、房屋装修、交通费、复印费、拍照费、固定电话装机、撤机、停机保号费等损失,因王女士主张发生的损失无法证明与物业公司的过失存有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物业公司将住所地注册登记为王女士的居所,确属不妥,应予变更。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市天裕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住所地予以变更;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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