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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闲置房屋土地退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44:49

  一、申请复垦条件

  土地权利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二)土地权利人在农村新建房屋的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三)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五)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六)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七)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八)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复垦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无纠纷、证书齐备合法;权利人自愿申请;能纳入复垦的建设用地图斑内的院林地必须没有发林权证。

  三、申请复垦提供资料。

  土地权利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提供资料:(一)复垦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乡镇(街道)出具的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五)复垦农户个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价款标准: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补偿标准及拨付管理意见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1〕97号)文件规定: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含房屋、院坝等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测房屋和院坝占地面积(扣除本人在新村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12万元/亩补偿。

  ——宅基地其他附属设施用地补偿费(宅基地其他附属用地指未发林权证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院林地),按产生的地票面积核算,其补偿标准:按12万元/亩,由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8:2比例分配。

  ——地票平均价款扣除项目成本、已支付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价款后,若还有剩余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给该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价款拨付方式:根据垫江府办发〔2011〕97号文件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采取分次拨付给权利人:第一次以该户交出宅基地及院坝面积(扣除本人在新村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12万元/亩的60%预付;第二次以产生的地票面积,结合分配比例,扣减第一次拨付金额后支付剩余部分(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直接拨付权利人);第三次以地票平均价款扣除项目成本、已支付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价款后剩余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给该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

  复垦后形成地票面积确认:项目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后,由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经市土地整治中心委托的审查单位审查后出据审查报告,确定地票面积,经市级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发合格证,确定面积用于地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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