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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2:01

  ([1992]国土[籍登]字第17号 1992年6月15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地籍字[92]4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时间久远、内容复杂的特点,且当时的法律也不完善,因此,根据你局文件及口头汇报情况,提出以下几个原则意见供参考:

  一、对待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在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矛盾,使纠纷得到解决,不留后遗症。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未做具体规定,且又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结合我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运用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文中所提纠纷进行处理。

  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2年宪法颁布后,原有的有关土地的出租关系亦相应的解除。

  对于文中所提纠纷,请根据上述原则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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