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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实施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1:46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2002〕1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决定对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实施统一确权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确权管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统一确权管理范围。

  市级机关及直属行政机关、驻外办事机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分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的房屋和土地。

  (二)统一确权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7年9月):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统一确权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2.审核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向确权工作办公室书面报送联络人名单,移交权属有关资料(请在http://www.jjg.cq.gov.cn/下载《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登记表》及《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确权所需资料目录表》),解决有关遗留问题。确权工作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3.登记办证阶段(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确权工作办公室对办公业务用房及土地进行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由市机关事务局房屋管理处统一持有《房地产权证》。确权领导小组将确权结果上报市政府。

  二、统一确权管理办法

  (一)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及土地的确权办法。

  1.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确权工作办公室同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到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也可由确权工作办公室持已领证的各部门、各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直接进行变更登记。

  2.对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按现状申请登记,换领《房地产权证》。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和土地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由确权工作办公室直接进行变更登记。

  (二)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及土地的确权办法。

  1.对于办证资料齐全的房屋和土地,依据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办证资料,由确权工作办公室直接到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办证资料不齐的房屋和土地,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建委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84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渝府发〔2002〕82号和渝国土房管发〔2002〕849号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个别复杂问题,由确权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与下属单位在同幢房屋办公或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其整幢房屋及同宗土地经确权工作办公室进行产权界定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外取得的房屋和土地的确权,由确权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对房屋和土地因债权债务、司法查封、开发商或联建方未完善有关手续等原因造成不能直接进行确权登记的,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权工作办公室在确权期限内解决有关遗留问题。经确权工作办公室审定暂不能解决的,由各部门、各单位向确权工作办公室如实写出专题报告,待有关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六)统一确权涉及的税费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减征或免征,必须缴纳的税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1.应免征的税费:契税、土地收益金等。

  2.应减征的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管理费等其他确权办证的有关费用。

  三、统一确权工作机构

  本次统一确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成立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统一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市机关事务局房屋管理处作为具体负责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的机构,系房屋的产权人及土地的使用权人,统一持有各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的《房地产权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手续从简、时间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强统一确权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本次统一确权工作进行全程纪律监督,对涉及违规、违纪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实房屋建设项目审批等程序;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统一确权工作经费,审核减免有关非经营性收费及税费;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核实房屋和土地权属现状,协调解决权属纠纷,指导、督促有关国土、房管部门和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权证;市规划局负责完善涉及统一确权的有关规划手续;市建委负责牵头完善或督促相关区县(自治县)建委完善涉及统一确权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负责完善涉及统一确权的消防验收等手续;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确权工作的具体事务,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权证》。

  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作为本单位统一确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纳入统一确权的房屋和土地资产的完整性和权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统一确权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确权时间安排,积极配合确权工作办公室做好权属设定登记及转移变更登记的有关工作。

  (二)严肃纪律,顺利推进。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确权工作顺利推进。对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纪委、市监察局等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擅自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移资产且拒不进行纠正的;

  2.房屋和土地资产资料漏报、瞒报的;

  3.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房屋和土地资料的;

  4.不如实报告房屋和土地抵押、查封等有关情况的;

  5.其他不落实确权工作包括不进行确权登记的。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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