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 >> 房产合同纠纷 >> 正文

合同约定期间不得随意涨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0:35

  虽然说现在房子是一天一个价,但是说过的话还是应该算数的,签订的合同更应该具有法律效力。2006年5月,陈先生承租了刘女士的两套房屋,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租期为5年,每年的租金为5.9万元,采用年付款的方式。

  陈先生租住了近1年,房主刘女士突然以房价上涨租金也应当跟着涨为由,要求提高房租。陈先生认为,在当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租金随房价波动而提高”的条款,因此不同意刘女士的要求。此后,刘女士没有再提增加房租的事情。但前不久,陈先生突然接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刘女士以拖欠房租为由,将陈先生告上了法院。

  陈先生在法庭上说,自己在1个月前曾找刘女士交下一年的房租。可刘女士却以想卖掉其中一套房屋为由,拒绝接受自己的房租。自己见刘女士不收取房租,就有种不祥的预感。因为当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果承租方无故拖欠房租30天,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子”的约定。于是,自己请律师给刘女士发了一封律师函,希望双方尽快就此事进行商谈,但是刘女士始终没有回音,直到自己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刘女士与陈先生签署的租赁协议合法,受法律保护。一经依法签订,即为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如果想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因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配合,导致承租人无法缴纳租金的除外。”在本案中,由于刘女士没有接受陈先生的租金,所以她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制观念淡薄的房屋出租人认为,房子的产权是自己的,就像摊贩叫卖自己的蔬菜水果似的,价格随行就市,因此,往往忽视了承租人的合法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在没有事先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房租的行为被视为违约,将被判定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想避免这个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给自己留一点余地,如合同可以改为一年一签,或者写入一些灵活机动的条款。

  相关问题:

  2008年2月,我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订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我,价款为 26.8万元。后我将房款给付李某,李某出具了收条,我入住该房至今。当时,我由于身份证丢失没有办理过户。上个月,我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 却说因房价上涨要求我再支付3万元房款。请问,李某能擅自涨价吗?

  从本案看,李某是不能擅自涨价的。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 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交付李某,李某亦将房屋交付 给你使用,李某还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你名下,并协助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完成权利交付义务。李某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你再次支付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 的。(王星韬 聂林晓)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