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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划拨的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2:13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点:

  土地用途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营利性;投资和建设主体的特定性。

  (一)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系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

  (7)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

  (8)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它文件。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实地勘察

  用地单位将《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返回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设用地现场实地勘察。

  (五)审核

  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具备用地条件、符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核。

  (六)报批

  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缴纳有关费用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定缴纳防洪费。

  属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项目,还应通知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

  (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

  (九)备案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5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十)归档、统计

  整理文件成册并归档。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季统计并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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