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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2:20

一、土地分类的概念

土地分类是指对土地单位的类型划分。由于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如一个自然区或行政区)土地个体单位的数目很多,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逐个研究其个体特征,只按它们质的相似性作不同程度的概括,得到分类级别高低不同的各种土地分类单位,这是土地分类研究所采用的类型系统研究法。

我国劳动人民根据长期以来对土地的综合认识,常在所居住的区域划分出一些自然特点相似的各种土地地段,形成了一些没有严格分类级别的土地类型概念。例如,河北省井陉盆地的居民把当地土地分为:坪、梁、涧、川;黄土高原的居民所划分的源、梁、峁、川,也是土地类型;珠江三角洲的居民把可以种水稻的耕地称为田,不种水稻的耕地称为地,山地和丘陵统称为山或半山,实质上都是土地类型。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是土地类型学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研究课题。通过对土地类型的划分,不仅能正确认识土地现状,指出改造与利用的方向及途径,而且有助于扩大自然地理学的研究领域,发展地理学的理论体系。

二、土地分类系统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土地个体经过逐次地概括和归纳,结果形成分类层次高低不同的土地分类单位系列,也就是建立了一定的土地分类系统。

根据土地个体单位的多级特点,土地分类也应是多系列的,即应对每一级土地单位分别进行类型的划分,各自形成一个类型系统。以相为例,我们可以把性质相似的某些相归纳为“相种”,性质相近的相种再归纳为“相属”,性质相近的相属又归纳为“相科”。同样,性质相近的限区或地方也可以分别构成自己的种、属、科系列(图7.3)。这里对不同层次土地类型单位的划分,我们借用了生物分类的术语,而在用于实际目的的土地分类表或土地分类图例中,“种”、“属”、“科”的名称一般都被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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