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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过户受阻 律师:债权公司是否国有不影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6:10

  近日,记者报道了《洋浦:公司1440万元竞拍土地跑1年过不了户》。21日,当时为涉事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某银行海口分行代理律师向南海网反映,洋浦西部钢铁公司(以下简称:西钢公司)当年以土地使用权向该银行抵押贷款,土地的使用权在拍卖前为该公司,怎么就变成国有的呢?

  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

  21日,某银行海口分行代理律师阮律师向南海网反映,当时拍卖的这块地是西钢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该银行抵押贷款的,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西钢公司完全有权利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作借款抵押,银行也正是在查看了土地证并在洋浦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确认无风险的情况下才借款给西钢公司,在债务人西钢公司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某银行海口分行作为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清偿债务及行使抵押权是其必然选择。

  2004年7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即已作出判决,确认抵押有效,抵押权人对处置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距拍卖抵押土地的时间已长达9年之久。

  涉事公司法人代表无法联系 龙华法院公告送达

  在法院查封土地、委托对土地评估及裁定拍卖土地时,西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无法联系上,公司当时实际已没有任何员工,没有办公场所了。对被执行土地的评估报告是2012年6月25日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并送给龙华法院的,在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该评估报告给西钢公司的情况下,龙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

  龙华区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拍卖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执字第341-4号执行裁定书时,法院依然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两次公告均流拍 第三次终竞拍成交

  本该在2012年即可委托拍卖及拍卖成交的执行标的物,一直到2013年1月份才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拍卖机构拍卖。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8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拍卖公告(第一次),定于2013年1月24日上午10时拍卖。海南天合拍卖有限公司还于2013年1月18日、2013年1月21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拍卖信息,结果是无人报名竞拍,第一次拍卖流拍。

  龙华法院2013年3月28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拍卖公告(第二次),定于2013年4月17日上午10时拍卖。海南天合拍卖有限公司为扩大影响招揽竞买人,还于2013年3月15日、2013年3月19日、2013年3月21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拍卖信息,结果还是无人报名竞拍,第二次拍卖又流拍。

  龙华法院2013年4月25日在《海南日报》发布第三次拍卖公告,定于2013年5月16日上午10时拍卖。这一次终于有几家报名参加竞拍,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最终以1440万元竞拍成交。

  合法竞拍所得土地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

  关于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相关负责人所说的洋浦西部钢铁公司由洋浦国资办下属一公司收购,现属国有资产,不能过户的说法。

  阮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西钢公司是否由洋浦国资办下属一公司收购,是否现属国有资产,都与法院裁定土地过户无关,都不能影响土地过户,都不能作为不办理过户的借口。

  阮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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