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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什么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6:01

  【问题】

  韩某明夫妇婚后多年一直未分到住房。韩某明一家从1992年10月起,在本市郊区租用董某义的3间平房,月租金200元,租赁期限到韩某明夫妇在单位分到住房为止。1996年8月,董某义因老伴住院急需钱,决定将这3间平房平房以2万元价格出卖,并要求立即交付房款。当时,韩某明表示愿意买下该房子,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韩某明于第二天将2万元房款交给了董某义。而后董某义又认识了张某涛,张某涛表示愿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这3间房。于是,董某义通知韩某明房价已高涨,如果要买,就再交1万钱,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韩某明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这3间房已经归自已所有了,董某义无权要求提高房价,更无权出卖。同年9月30日董某义以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张某涛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日,董某义退还了韩某明的2万元钱,并通知韩某明在1个月内搬出,韩某明不同意接受退还的2万元钱,也不同意搬走,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第二个买卖关系无效,依法保护其房屋所有权。

  【解答】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须在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董某义与韩某明的买卖关系无效;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最高人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卖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韩某明享有优先购卖权,但董某义并未提前3个月通知韩某明其将出卖出租房屋,未给韩某明充分的考虑时间,因而第二个买卖关系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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