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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农地承包权流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9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是指对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集体内部家庭(农户)为经营单位,按照公平优先的原则进行的承包,包括耕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和草地承包权,他们属于物权。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除家庭承包外,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园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的承包,属于债权,对以法登记的其他方式承包则实行物权形式的保护。
  农地承包权间流转包括家庭农地承包权间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权与家庭农地承包权间流转。
  耕地承包权与林地承包权和草地承包权间的流转,大多数是伴随耕地变为林地、草地发生的,这种流转必须符合国家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1985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的第三项规定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提出山区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这类流转工作的全面开展,是从1999年在陕西、甘肃、四川3省开展试点,2002年在全国全面实施,至2007年暂停扩大。总计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79个县,3200多万农户、1.24亿农民。为保障耕地总量,进一步规范这类土地流转行为,十七届三种全会《决定》明确规定:“ 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林地、草地变为耕地的现象近年来并不多见。
  “四荒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方式承包地的实际利用变为农用地后,法规没有规定必须进行用途变更、权利变更和价值实现流转行为。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家庭农地承包权向园地、养殖水面单向流转没有法律支持,但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法律没有禁止其调整为“四荒地”、园地或养殖水面。
  承包权内流转包括家庭承包权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权流转两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实际上,除继承与赠与外,现阶段农地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形式。转包或出租是指承包方将一定期限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让渡第三方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只发生转包或租赁等费用的价值转移,不发生权属变更;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互换涉及权属变更和价值实现转移;转让是指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该类方式法律要求必须进行权属变更和价值实现转移;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方式属于承包权股份合作,不需要进行权属变更和价值实现转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由此可见,物权形式的其他方式承包权可以流转,没有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他方式承包权不能发生权利变更和价值实现两类物权流转行为,但可以发生债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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