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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贷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2

  日前,威海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和担保的权利,并对贷款额度、申请程序、抵押物评估、抵押登记等作了进一步规范。这是威海市首次出台此项管理办法,农民手里的土地将变成“活”钱。

  《办法》提出,借款人为承包方农户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信用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土地经营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

  而对于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期限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利率则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具体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适当优惠。

  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经营农户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资料、生产配套设施、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流动机泵和节水管灌设备、农产品经营加工,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进行农业资源保护、发展休闲农业,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等方面开支。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承包农户,登记机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栏载明内容加盖公章即可。如果抵押物是流转土地,则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在该证载明内容加盖公章。贷款到期后,抵押当事人再到抵押登记部门去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办法》要求,农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机制,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保障。

  据了解,《办法》预计明年年初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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