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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10

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余府办字[2004]73号

发布日期:2004-8-27

执行日期:2004-8-27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矗我市在贯彻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中,乡(镇)、村两级干部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各部门的足够重视。如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填写不规范,甚至根本未发放到农民手中;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签订,有的甚至由乡(镇)、村干部代签,合同仍存放在村委;有的土地流转不规范,未经发包方同意,甚至越权转包、转让,超越承包期限,未能体现自愿原则。以上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对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各级干部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县(区)要对所辖农村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乡(镇)对所辖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分期分批进行一次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百分之百落实到户和承包合同百分之百签订到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治本之策。县(区)要按照赣府厅发[2004]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各种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工作,近期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情况,梳理问题,尽快解决。8月底以前,要将辖区内所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数量报市农业局。经营权证按农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统一印制,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由省统一式样,由市统一印制,印制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不向农民收龋三、把握工作重点,妥善解决引发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几个主要问题

  ㈠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以及个别已经获得固定职业、取得固定收入,有稳定生活保障并转为非农户口和取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其个人原承包地可以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

  ㈡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户的承包地,本人不愿耕种的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承包权。已经收回或调整其承包地的,原则上应立即退还。不能立即退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原承包地已经被乡村组织流转给别人耕种的,由乡村组织负责原承包农户与现耕种人直接协商,如原承包农户同意继续流转的,流转收益必须全部归还原承包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原承包地归还原承包户。如果原承包地已被乡村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能够收回退还的应限期收回退还,不能收回退还的,乡村组织须制定原承包农户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后由乡村组织负责给予原承包农户经济补偿。

  ㈢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具体操作按省农业厅印发的《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赣农字[2004]46号)的要求进行。禁止由乡村组织出面,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凡以乡村组织名义出面签订的流转合同,均属无效。农户同意由乡村组织帮助其流转的,必须有农户书面申请,流转价格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收益全部归承包户所有,流转合同全部由流转双方直接签订,不得代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扣缴流转收益。对已经截留、挪用、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的乡村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㈣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赣府字[2004]25号)精神。今后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凡违反此禁令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虽不占用基本农田,但占用耕地植树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完全尊重原承包农户的意愿,优先保障承包农户利益,与承包农户直接签订合同,不准乡村组织代签,否则无效。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及信访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成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全面负责辖区内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及时化解重大土地承包纠纷,防止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

  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变更和注销等工作,指导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档案系统,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化解一般性土地承包纠纷。

  县(区)信访部门要做好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接待工作,要将农民反映并确需调处的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及时调处,不得拖拉积压。在接访中如对政策把握不准,可通知相关部门到场,进行联合接访,但不得将农民向有关部门一推了之,使农民产生怨气,进而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激化矛盾,引发农民极端行为或群体性事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或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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