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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0:25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近日发布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或者楼层;总建筑面积;预售许可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使用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内容。购买人除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载明这些内容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
购房人在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法有效后,方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预售人应当自签约之日起10内持房地产交易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层分位置平面图、重庆市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银行进行单、楼盘登记申请表、买方身份证(买方是单位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定)、买方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所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应当专款专用,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代收预售款的银行向预售人划款,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自预售商品房应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代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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