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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6:21

发文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8-8

执行日期:2007-8-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规范土地市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促进了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

  (一)抓好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指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稳定耕地面积,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范围,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均应“先补后占”。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保护目标,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二)成立城区土地资产管理机构。为加强对城区土地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区土地资产。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土地资产的重大政策、措施、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基准地价以及其他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决议的执行。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三)认真落实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制度。我市集体土地的转用、征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安排重点工程用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和成片转、征土地的开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成片开发的建设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开发建设。新征经营性土地和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用地由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储备中心还应实施规划储备。长沙县、望城县已进入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和重点规划控制的区域,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集体土地的转用、征收的报批手续。

  (四)加强城市旧城区存量国有土地管理。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需要,按年度划定旧城改造区域,有计划、有步骤实施旧城区的改造。对确定需要改造的地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市、区城建投资公司、市企业国资公司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地块拆迁完毕后,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交易秩序

  (一)统一土地交易市场。本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必须集中在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场所不得开展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开发园区的工业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存量用地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也必须集中在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建立“熟地”交易制度。对于推向市场的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前提下,方可在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土地供应市场。已出让的土地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购,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后方可重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防止新的土地资产闲置。

  (三)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任何排斥他人竞价的附加条件,影响土地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冲击土地交易场所,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三、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加强划拨用地的管理。划拨土地要继续坚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和严格审查的制度,供地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范围,用地指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核定管理。

  (二)抓好工业用地的管理。所有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旧城区内的工业项目,要创造条件在2至3年内全部搬迁至工业园区。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和积极引进利用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各工业项目要依照工业项目用地标准使用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中要严格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各园区内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对符合城市规划需要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严格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所有经营性土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后,不得随意调整减少城市规划道路、绿化用地和变更用地性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调整规划容积率、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或调整规划用途的,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成交价补交全额楼面地价。2006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出让手续,现需调整规划容积率、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或调整规划用途的,按现时标定地价加原出让时的土地增值比例的价值作为成交价来补交全额楼面地价。

  (四)加强土地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各类用途的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依照《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制定基准地价等级图(其中长沙县三至十等,望城县、浏阳市和宁乡县为四至十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

  (一)收取土地闲置费。凡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逐宗查实后,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规定开发期限,实行跟踪管理。如规定期满仍未开发的,坚决依法收回。

  (二)依法收回土地。闲置土地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监管

  (一)严格土地供应收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县(市)财政预算管理,其国有土地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县(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市、县(市)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建设。

  (二)加强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资委、建委、物价、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贯彻本通知的相关配套措施,共同做好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严肃查处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土地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市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纪要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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