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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3:51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 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现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号房。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为住宅,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经济适用住房阳台 是(封闭式), 是(非封闭式)。

  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该经济适用住房金额合计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时,以产权登记为准,按每平方米原价格不变多退少补。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误差大于3% 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误差小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按原价款退还买受人

  2.双方约定。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 %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整。

  2.分期付款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3)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4)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3.贷款方式付款(1)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

  (2)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

  (3)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首付款付清后,持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 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第二日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经济适用住房经验收合格。

  2.该经济适用住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经济适用住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双方约定: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达到(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 日内达到本合同(附件三)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标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和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煤制气金额为: 元,供气时间为: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经济适用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第十八条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和其他权利人共同有享用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下打

  1.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或鉴证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买受人(盖章):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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