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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16

  导读:房屋作为满足人们投资置业、财产保值增值的首选方式之一,前些年,广受众人追捧,开发商并不需要花太多的精力进行 推广宣传,新开发楼盘一经推出,往往销售一空。

  近一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长期上涨带来的价格风险, 同时又受到国际国内经 济大环境的影响,房地产市场渐现滞销、价跌和退房风险。房地 产公司间的商品房市场销售竞争趋于激烈, 销售广告作为商业利器,又逐渐受到重视。但是由于部分开发商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因为广告用语不当等原因,商品房销售广告 非但未达预期效果,反而招致购房人的投诉、索赔甚至退房,严重损害了企业商誉。 本文从房地产行业角度,尝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 质、法律风险等进行归纳分析,并提供相关对策和建议供房地产 企业参考。

  一、商品房销售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 要约。 ”从上述规定可知,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 按具体内容不同可分为要约邀请和要约两种法律属性。

  1、商业广告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订立合同(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 的行为,要约邀请方可以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即接收到要约邀 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对方同意要约,要约人受要 约条件的约束,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构成要约具体法律规定

由于合同法仅对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规定, 并未明确 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商业广告内容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的问题,为 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 3 条规定: “商品 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 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 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司法解 释,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认定为要约,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 诺具体确定。对于广告所承诺的房屋、配套设施条件在开发规划 范围(红线范围)外的广告内容,应不视为要约,例如“远离闹 市喧嚣,尽享静谧人生 ”“回归自然,享受田园风光”“坐拥 ; ; 城市繁华 ”“小区周边设有大型超市”等。或者虽然属于商品 ; 房规划范围内, 但由于广告内容抽象含糊, “小区环境优美” 例如 ; “小区空气清新,绿化率高”“ 个性化户型设计,紧跟时尚潮 ; 流”等,也不视为要约。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 响。只要买房人基于销售广告宣传内容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 且该内容符合第(1)项必要条件的,就可视为要约,例如,开 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注明: “小区绿化率达 80%”“住宅楼距为 80 , 米”等。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常见违法现象

  1、在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房屋销售广告;

  2、以时间来代替距离或以直线距离代替实际道路距离。例 如: “距万达商圈仅 5 分钟路程” ;

  3、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中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4、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5、使用“顶级”、“最佳”、“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

  6、开发规划区内的房屋和设施的具体说明或描述与事实不符;

  7、广告内容或图片侵害他人的著作权等。

  四、违法广告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符合构成要约条件,开 发商只要违反了约定, 交付的房屋与设施与广告宣传所确定的具 体允诺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民法通则》第 111 条 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购房人可 向开发商提出履行广告承诺、违约赔偿、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退房等主张。

  2、行政责任。商品房销售广告所承诺内容虽不构成要约, 但只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广告法第 37 条规定: “…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广告主停止发布、 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一旦 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根据有关法规,有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可责令开发商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对策和建议

  1、房地产企业在策划、编印销售广告或宣传手册应避免不 实宣传。对于开发规划区内的房屋和设施的描述,应根据楼盘的 实际情况,对于可能要发生变更或未细化的设计,尽量避免做出 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

  2、在销售广告或宣传手册上附加提示条款。例如: “实际交 付的房屋和设施以最终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设计图为准。 ”或以及 “以上文字内容、图片不应被视为要约或承诺,合同条件应以购 房人与开发商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等。

  3、为避免法律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聘请熟悉房地产 领域的专业律师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严格把关外,对于售 楼广告、宣传手册等资料,也不能掉以轻心,在正式定稿前进行 必要的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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