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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告儿女不赡养 儿子称已签“以房养老”协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42

  “我都把房子让给他了,说好是以房养老,现在他又问我要钱

  “我都把房子让给他了,说好是以房养老,现在他又问我要钱,我根本负担不起。”被老爹以不给赡养费为由告上法庭,儿子一肚子怨气。他说,不是自己不孝,而是老爹太“贪心”。原来,这对父子曾经签过一份“以房养老”协议,约定儿子把房子让给老爹,今后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可现在老爹丧失劳动能力了,生活费、医疗费开销又大,不问儿女要,他该咋办呢?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就算有过“以房养老”协议,也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所以最终支持了老爹的诉求。

  老爹打官司要赡养费

  张老汉今年67岁,膝下有一儿一女,儿子叫张光洪,女儿叫张玉梅,都已经成家立业。张老汉跟老伴住在本市户部街附近,老两口早就不工作了,张老汉一个月能领200元补助,老伴每月有1300元退休金,此外就没有其他收入了。几年前,张老汉跟儿女达成赡养协议,约定儿女每月各支付750元,作为他跟老伴的生活费。如果他跟老伴生病住院,医保卡自付部分由儿子张光洪承担。

  据张老汉说,赡养协议实际只履行了几个月就中断了。另外,去年和今年,他生病住院,先后花了17600元医药费,都是自己承担的。出院后,他多次向儿女讨要医疗费和赡养费,但是两人都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不给。今年5月下旬,张老汉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女儿一齐告上南京白下法院,要求两人按照赡养协议支付赡养费,并承担一半医药费。

  儿子:老爹拿了房不该再要钱

  被老爹告上法庭,张光洪和张玉梅都一肚子意见。张玉梅说,她每个月都会给父母赡养费,有时800元,有时700元,平均下来肯定不低于750元。老爹生病住院时,她也去探望并照料了,还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她承认孝敬父母是儿女应尽的义务,并且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她想不明白,老爹为啥要起诉自己。

  比起妹妹,张光洪更加不满。“我爸说的不是事实!”他激动地辩解,“我们之间有份协议,他拿了我的房子,不应该再向我要钱!”

  据张光洪介绍,位于户部街的房产本来是他跟妻子居住的。2004年,父母搬进来跟他们同住,两代人住在一起,时间一长,难免产生摩擦和矛盾。2009年初,经过其他亲戚劝说,他将房子无偿转给了父母。张光洪说,当时他跟二老达成了“以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二老获得房子后,不得再向他索要赡养费用,但他作为儿子,要在感情上关心父母,经常去看望他们。现在父亲反悔,还把他告上法庭,张光洪感觉十分委屈:“你能说我没尽到孝心吗?我这是以房子的形式一次性支付大额赡养费啊!”

  他认为,父亲完全可以将房子卖掉,再买一套低价房,从中赚取差价,作为生活费和医疗费。

  张光洪还表示,就算他现在有心孝敬父母,也没那个能力。去年年底,他跟老婆离婚了,现在一个人在外面租房居住,可以说是居无定所,他收入不高,还要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确实没有能力支付父亲要求的赡养费用。

  法院:赡养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

  “那份协议是他逼我签的,根本无效。”庭审中,张老汉激动地说。据张老汉介绍,户部街那套房子原本是公房,起初是由他承租的,理应由他购买,但儿子背着他偷偷买了下来,获得了房子的产权。去年年底,他向儿子讨要这套房子,儿子自愿归还,鉴于房屋赠与需要高额的过户费用,所以才以转让的形式过户。

  张光洪指责父亲撒谎,为了推翻父亲的话,他将当初见证协议的两位叔叔请到法庭作证,两位叔叔证实“以房养老”协议确实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张老汉与儿子之间的协议,以及参与见证协议的亲友的证词,可以看出,当初双方“以房养老”的目的是明确的。然而,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虽然“以房养老”协议有效,但是这份协议仍然不能免除张光洪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张光洪收入不高,还要抚养自己的女儿,法院酌情判定他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而张玉梅每月支付750元;对于张老汉的医疗费,张光洪负担其中的30%,李玉梅负担其中的20%。(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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