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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撰文质疑业委会成员工作 法院认定未侵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53

  因不满业委会成员的工作,居民王某撰写质询文章张贴在小区的

  因不满业委会成员的工作,居民王某撰写质询文章张贴在小区的公共信息栏中,业委会成员曹某感到文中的偏激言辞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于是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基于王某文中反映情况客观存在,双方矛盾是对业委会事务处理意见存在分歧所致,因此驳回曹某要求对方道歉并作赔偿的请求。

  2007年12月初,位于上海市河南南路某小区的四幢楼的公共信息栏中张贴出一篇题为“曹×与个别人打着维权的幌子,实质是在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事实真相”的文章,该文以小区业委会成员曹某为指责对象,列举了曹某在任职过程中将电梯广告费挪作他用、违规冒领业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将业委会电脑用于个人炒股等“八宗罪”。此文一出立刻在小区居民中引起广泛议论,曹某为此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将文章的作者,小区居民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在四幢楼的小区公共信息栏中张贴书面赔礼道歉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某对此发表答辩意见认为,自己对曹某等人在履行业委会工作期间存在的违规问题提出公开的质疑是有事实根据的,贴出的公开质询函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无违法之处,更无捏造事实和诽谤曹某名誉之嫌。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称,王某张贴的大字报具有侮辱、诽谤的内容,捏造事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判令王某在小区四幢楼公共信息栏中张贴书面赔礼道歉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市二中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曹某作为业委会成员,其从事的业委会工作应对全体业主负责,并自觉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王某作为业主,因对曹某等人从事的业委会工作存有意见而在其居住小区的公共信息栏中张贴文章,文中反映的基本情况客观存在,只是双方的观点各有不同,王某并未捏造事实,也无诽谤之意,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曹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驳回曹某的上诉请求。但同时,法院对王某撰文中个别用词偏激予以指出,告诫王某今后应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和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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