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案例 >> 婚姻析产和继承案例分析 >> 正文

亲弟告亲姐迁出房屋 调解未果法院判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42

  本是一母所生的同胞姐弟,相处也颇为融洽,甚至已嫁为人妻的姐

  本是一母所生的同胞姐弟,相处也颇为融洽,甚至已嫁为人妻的姐姐还住在弟弟家中经营商品。不料因家庭生活琐事姐夫动手打了岳父,弟弟一气之下,将姐姐和姐夫告上法庭,要求姐姐姐夫从住房中迁出。9月1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屋迁让纠纷,一审判决被告王小美、龚平从住房中迁出,交原告王小吉收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告王小吉诉称,今年3月,母亲立遗嘱将其生前与父亲共有房屋的自有份额明确由我继承。4月,我母亲病故。7月,我父亲将其与母亲共有房屋全部赠与我所有,我已依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姐夫龚平无故多次毒打我父亲,姐姐王小美不闻不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将其所有的物品我的住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王小美辩称,我在父母亲的房子中已居住十几年,故不同意搬出。

  被告龚平辩称,我岳母去世前有遗嘱,载明两处房屋的产权不属于我,但该房屋由我们终身使用。原告要求我们搬出房屋,等我把货物卖掉再搬出。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小吉与被告王小美系姐弟关系,被告王小美与被告龚平系夫妻关系。原告的父母亲共同购置了位于东台市某镇店面三层楼六间和东台市某镇一住房。2009年3月,原告的母亲病重期间立遗嘱一份并经公证处公证,遗嘱明确将自己的产权由儿子王小吉继承,在东台市某镇店面房中的经营商品,由女儿王小美经营使用,商品作价25万元,其中10万元的商品归女儿王小美所有,15万元的商品归王小吉所有,王小吉的15万元的商品由王小美受让。如王小吉须出售该店面房,在同等条件下,王小美享有优先购买权。2009年4月6日,原告的母亲因病过世。同年7月17日,原告的父亲将其所有上述两处住房的全部份额赠与王小吉,王小吉接受赠与。2009年7月21日,原告对两处住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7月22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两被告在2009年7月30日前将其所有物品搬离上述两处住房内,至今两被告未将其物品搬离原告的住房。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亲姐弟,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法院认为,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王小吉主张两处房屋均为其所有,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为证,对此事实两被告亦无异议,现原告依法行使权利,要求两被告从其住处迁出,依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两被告辩称不同意搬出原告的住处,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