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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当仓库出租 业主交涉10年终获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39

  开发商将商住楼地下1900多平方米的车库隔成了单间,租给若干经营户当仓库使用,同楼业主岂能答应,10年来一直交涉不断。近日,在法官的指导下,61名业主从主张车库使用权角度出发,成功维权!

  地下车库被出租成仓库

  水西门虎踞南路96号和98号是一幢裙楼,原名为江苏鞋城综合楼。该商住两用楼由建邺区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依托南京建宇房地产公司开发。其中,1—3层是商用楼,产权归建宇公司所有;4—7层是住宅,已全部售出;地下一层则为车库。

  早在1998年,业主李明就买下了5楼的一套房子,与他签订合同的是建宇公司。买房时,开发商曾明确表示地下一层为车库,并在楼书中注明“小区自备地下停车场,使您永无停车不便的烦恼”。

  “可结果是,我一天也没有享用过小区的车库。”李明说,2003年,开发商擅自将地下1900多平方米的车库隔成了单间,租给江苏鞋城的经营户当仓库使用。整个地下车库堆满了鞋子、空纸箱等易燃品,非常危险。

  业主与开发商争了10年

  10年来,李明和其他业主曾为地下车库使用一事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也曾到有关部门投诉、上访。2007年5月,李明等61名业主将开发商告到白下区法院,主张对地下车库享有所有权。业主们认为,根据江苏鞋城综合楼在房产部门的登记资料,地下车库并没有单独办理产权。因此,地下车库的产权应该属于综合楼全体业主所有。对此,开发商辩称,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建设单位有权对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建宇公司,只是目前还没有领取产权证。

  由于李明等61名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地下车库被计入了公摊面积,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中,法院确认地下车库属于整幢商住楼的配套设施。

  主张使用权成功维权

  今年4月,李明等61名业主再次将建宇公司告到白下区法院,考虑到建宇公司与鞋城经营户的合同到2014年,业主们遂要求建宇公司按照每年12万元的标准赔偿2001年至2005年期间的损失,按照每年20万元的标准赔偿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车库属于整幢商住楼的配套设施,业主和开发商共同享有使用权。现开发商将车库出租收益,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应按照双方在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面积比例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建宇公司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赔偿业主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的损失,按照每年10万元的标准赔偿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损失。

  判决后,李明等业主对结果很满意,并给法官送去了锦旗。建宇公司也表示认可,没有提起上诉。(文中李明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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