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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占房产儿孙同设局 法院依法维护八旬老人权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55

  为了得到房产,儿子和孙子居然欺骗老迈的父亲在房屋买卖合同上

  为了得到房产,儿子和孙子居然欺骗老迈的父亲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此份合同,从而使孙子想占有老人房产的美梦化作泡影。

  原告张经刚系抗日时期就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今年已年过八旬。位于长宁区北新泾地区的三室一厅的住房的产权为原告张经刚及他的孙子张超明共同所有。孙子不想着多孝敬老人颐养天年,倒打起房子的算盘来。2007年4月,张超明与父亲商量后,在未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老人带至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强行要求原告在一纸上签字。当日下午原告回到家中觉察不对,急忙再次赶往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才惊讶地发现:原来是被告将事先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合同让原告签字,欲将原告的另一半产权通过买卖的形式过户给被告。老人共生有五个儿女,不可能将房产全部给这个孙子。原告张经刚当即要求交易中心撤销该买卖合同,但交易中心告诉他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此合同。伤心而无奈的老人只得将孙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老人所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张超明以人民币48万元的价格受让原告的产权份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应在附件三中约定,但合同的附件三全部空白,没有填写任何内容。

  被告张超明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长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被告张超明虽然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受让原告的涉讼房屋产权份额,但被告在合同中对其应当支付对价的方式、期限并未约定,事实上也没有支付,即要求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应当认定被告系拟由原告无偿赠与的方式取得原告对涉讼房屋的产权份额。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原告的房屋产权份额尚未过户转移给被告,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原告要求撤销上述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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