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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租屋里遇害 无安全隐患房东不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0:52

 房屋承租人王瑾(化名)遇害后,被害人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东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瑾在自己的出租屋里遇害了,2007年6月以来王瑾一直住在郑州市中原区自己租赁的屋子里,2008年4月的一天人们在这间出租屋里发现了她冰凉的尸体。悲痛欲绝的王瑾父母一纸诉状将房屋出租人即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东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各种费用的50%共计122520元。他们认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房客,每月收取租金,从事经营活动,应该对房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害人与本案被告(即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被害人对房屋进行了考察和了解,该房屋门窗、锁具完好,设施完全,而且在被害人居住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害人并没有向房东提出因安全状况较差需要整改的任何要求。在居住期间,被害人为了收看有线电视,从住室窗户接有线入户,为了观看方便有时不关窗户,凶手有可能是越窗而入,行凶杀人,这与作为房东的被告并没有直接关系。被告出租屋内并没有安全隐患,被害人的死亡应该由该凶杀案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王瑾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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