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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突然死亡 承租人房费照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33
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原出租人死亡而引发的一起继承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月12日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福勤向原告姜松夫妇支付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的租金15000元,同时姜松夫妇与刘福勤就房屋租赁事宜重新签订合同,租赁期应从2003年10月份开始计算。
姜新胜系姜松夫妇之子,2001年11月29日,姜新胜以350000元的价格从购得新乡市人民路三分区四号楼东六门面房一套,该房未办理房产证。2002年6月份,姜新胜让吕天俊代为出租此房。2002年8月30日,吕天俊以自己的名义与刘福勤签订了租赁协议,刘福勤向吕天俊交纳了2000元押金和2002年9月份至11月份的租金共计5400元,随后吕天俊将此押金和租金给付了姜新胜。2002年10月姜新胜因故死亡后,姜松夫妇继承了该房屋。但姜松夫妇和吕天俊先后分别向刘福勤索要房屋租金,致使刘福勤认为该房产权有争议,从2002年12月至今未支付房租。于是,姜松夫妇将刘福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姜松夫妇之子姜新胜所购,其生前曾委托吕天俊代办出租该房事宜,虽然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吕天俊,但实际出租人为姜新胜,吕天俊只是姜新胜的代理人。姜新胜2002年10月因故去世后,该租赁协议因出租人死亡而终止。姜松夫妇作为姜新胜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房屋,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向被告刘福勤收取房屋租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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