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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娶进房 违约上公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32
通过婚姻介绍所娶到了媳妇,但没有按约支付介绍费,结果被推上被告席。近日,经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依法调解,被告冯某向原告某婚姻介绍所给付介绍费900元。
被告冯某婚后不幸丧偶,2000年4月12日,他前往海安县城某婚姻介绍所登记求偶,并签订了缴费合同书,双方约定冯某自愿征外省女性为妻,并向婚姻介绍所缴纳报名费、介绍费等8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此后,某婚姻介绍所通过多种途径为冯某征集配偶,但因冯某家境贫寒、性格等原因未能如愿。合同期满后,某婚姻介绍所仍然继续为冯某提供婚介服务。
2002年9月28日,冯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与四川籍女子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冯某遂与婚姻介绍所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如其与张某相处一段时间后领取结婚证,则缴纳中介费1200元、广告费1000元,其在签订协议时先缴纳800元,余款待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缴纳。2003年1月,冯某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他没有按约支付尚欠的中介费,并因此被婚姻介绍所告上法庭。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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