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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拆护栏护栏伤路人 一审房东市容局无罪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09
“我硬是比窦娥还冤!”昨日上午,当高勇拿着彭州法院一审判决书时,心情异常沉重。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因受彭州市市容环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市容科长黄云辉之托,无偿介绍工人拆除临街防护拦时,因护栏坠落,砸伤楼下行人洋洋(化名),造成洋洋9级伤残(本报曾作报道)。彭州法院判市容局及房东无罪,洋洋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全由高勇一人承担。
  拿到判决书后,高勇代理律师张毅提出了多个质疑,表示要坚决提起上诉。据悉,本案曾作为典型案例,搬上央视有关栏目。
  新闻回放
  住户拆护栏护栏伤路人
  去年7月21日,彭州市政府决定对天彭镇“天一广场”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由市容局具体负责组织拆除临街防护栏工作,要求在11月15日前完成。同年11月18日,具体分管拆除工作的黄云辉在路过市民易盛华家门口时,见易家护栏仍未拆除,当即找到易盛华之子易图凯,称自己可以帮其找人来拆。在征得易图凯同意后,黄立即电话通知个体户高勇带人来拆护栏。接到电话的高勇赓即从路边找来4名三轮车师傅,并携带一条麻绳赶赴易家。
  高勇说,将4人介绍给黄云辉后,他随即离开了现场。在此次拆除工作中,他未收受过黄云辉及易家一分钱中介费,完全是看在黄云辉职权面子上的。孰料,4名工人在下放护栏时,捆绑护栏的绳索断裂,护栏坠落到临街的便道上,将路过此地的初中生洋洋砸伤。事后,洋洋一张诉状将市容局、易盛华及高勇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伤残费、医疗费等共计5.7万余元。
  庭审焦点
  三被告均叫屈喊冤
  市容局辩称:该局是遵照市政府安排对临街防护栏进行拆除的,黄云辉是受易盛华家人委托找人前来拆除的,黄在事故中无主观过错。
  易盛华的代理人冯明超辩称:黄云辉是以市容局工作人员的身份找人来拆除防护栏的,黄云辉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易盛华家人配合市容局拆除防护栏无主观过错,与原告受伤没有必然关系。原告受伤害理应由国家赔偿,而不该由易盛华承担。
  高勇辩称:自己最冤枉,当时他仅把拆迁人交给黄云辉就走了,他只是起到中介作用,且并未因此获得任何报酬。4名拆卸工人与黄云辉才是雇佣关系,因此,施工造成的伤害结果理应由黄云辉承担。
  法 院审理
  有选任监督关系,中介人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负责落实拆除防护栏的黄云辉,其行为应归入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市容局承担,但黄云辉是征得易图凯同意并配合的,双方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高勇通过黄云辉隐名代理行为与被告易盛华形成了承揽关系,且高勇与4名三轮车师傅存有雇佣关系,之前还提供了部分施工工具,事发后高勇又向洋洋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故认定双方存有选任监督的雇佣关系;4名工人在拆除过程中,由于未设安全措施,是导致洋洋伤残的直接原因,因此,对洋洋的损害结果,作为雇主的高勇应承担赔偿责任。
  易图凯虽有指示过错,但其不涉及赔偿责任;黄云辉在代理合同中对形成的后果并无过错,亦不涉及赔偿责任。洋洋要求高勇、市容局、易盛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不具备共同侵权构成要件,故不能支持。故判令高勇支付洋洋伤残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51888.95元。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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