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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胜了官司赔了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55

  本报讯(记者 李海涛)在一些人为造成的延期交房房产纠纷中,曾有过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吃了“败官司”的事,却很少听说过准业主未按期接收房屋,遭遇违约处罚的“尴尬”。然而,这种稀奇事,近日却在西安一起已经终审结案的房产纠纷官司中,首次依法被法官“审”了出来,和开发商同时违约的原告——业主,虽然如愿拿到了3万多的违约赔付款,但也意外付出了1万多元违约责任赔偿的惨重代价。

  2005年2月24日,在西安市东郊某单位上班的杨先生,看中了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西安市临潼区开发的“金鑫骊景美舍小区”楼盘,并于当日和开发商签订了购买该楼盘5号楼2单元401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在当年2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产交付买受人——业主。逾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之后,杨先生于当年2月28日前向对方交清21.8万全房款,高高兴兴等待按期接收自己的新房时,合同约定交房当日,却被对方口头告之“交房延期了”。由于对方让他不要再来,自己原以为延期交房也不过是几天的事,所以杨先生就自顾忙他的事了,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一年多时间。

  杨先生告诉记者,期间,他曾数次找开发商谈交房的事情,但都被对方一句“等交付通知”的话搪塞过去。好不容易等到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了,可对方在业主们的要求下总是不给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手续,以致影响到正常的交房时间,直到2006年6月双方也没有办妥正式的交房手续。因为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业主杨先生遂于今年5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临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对方因延迟交房依法承担4.251万元的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延迟交房违约事实成立,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赔偿。但期间业主也有不按时收房的违约行为,应承担2月到6月这段时间不收房所产生的1.1663万元违约“赔偿”。2006年5月23日和9月27日,临潼区、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先后做出“开发商向业主支付3.847万的违约金”的裁决。

  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杨先生最终打胜这场房产纠纷官司,让对方赔付了3万多元的违约金,但自己也因为一时大意成了违约责任人之一,赢官司的同时也“赔”了钱,损失了1万多元钱。为此,获悉此事的房产维权名人孙安民通过媒体提醒广大消费者,买房时一定要签好合同,出现纠纷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自己也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办事,否则,在赢了官司的同时也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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