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案例 >> 二手房买卖案例 >> 正文

二手房交易期长造“一房两卖”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9:25

【二手房交易期长造“一房两卖”纠纷】

前几天,媒体爆出一个新闻,一个二手房买家去年签下合同,因公积金贷款迟迟未出同贷书而未递件,结果到今年终于出同贷书可以递件时,买家发现借故多次不露面的业主早已把房屋卖给其他买家,“一屋二卖”。相比起记者采访到的“苦主”,这位买家才是货真价实的大苦主。

交易期长达半年,业主收不到款窝火,但既然签下合同了,也必须履行。若觉得楼价已狂升,希望悔约再售,至少要做好善后工作。有的需要双倍退还订金,有的则根据合同支付违约金(通常是赔偿楼价10%的违约金),这才能圆满解除合同。根据媒体透露的信息,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的服务明显缺失,公司无法帮买家联系业主,也无法协助买家解决业主“一屋二卖”后的残局。

由这个例子记者总结出两点经验教训。一是二手房网签是对买家的一大保护。若这位苦主在今年年初要求中介方与业主重签网签合同,借此来锁定这个房屋的买卖,业主也绝对不可能“一屋二卖”。若中介公司胆敢配合业主单方面解除网签合同,协助“一屋二卖”,公司的违规操作必然会被记录在网签系统上,无所遁形。二是中介双边代理的吊诡。买卖双方是对立关系,一方得益则另一方受损,中介不可能做到代表双方利益来谈判,只能代表自己一方。若买卖合同有问题,则推搪为买卖双方的责任,与己无关。

正如记者之前在“跨年交易”专题中所写道,业主和买家的确要认真对待合同签署环节,当信贷紧缩成为常态,的确应该在合同条款上写上银行同贷通知书批复的最后期限,若这单买卖纠纷的业主在合同上写上“最迟两个月出同贷书”,否则自动解除合同,这样就不会落到今天违约被诉的田地。但在很多时候,中介方为促成交易,是不愿意看到在合同上对同贷书批复作出具体规限的,他们的出发点是尽快签下合同,千万别增加制约条款。由此可见,中介方的双方代理,无法确保任何一方的利益,也埋下了日后发生纠纷的种子。

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单方代理的机制,由代表买方和卖方的经纪来谈判,各为其主,最终签署的合同也尽可能保护到双方利益,但这种机制促成交易的时间非常长。若是楼价高企,大部分人都是一生买一次楼,或许采用单边代理的方式更好。而且二手房流通速度太快,也必然造成楼价变动大,投机成分高。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