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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经适房退房容易退钱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4:44

  小宋一直不相信“亲朋道义因财而失”这句话,坚信自己与小吴是多长了一个脑袋的“亲兄弟”,其情谊决不会沾染一丁点儿“铜臭”。因此,小吴在自身同样需要住房的情况下,让小宋借用他的名义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恰恰因为这套房屋,俩人最近闹翻了脸。看着得而复失的房子,小宋慨叹:“哥俩儿情谊淡如水,小钱能容大钱争。”

  近邻、同学、同行等因素拉近了小宋与小吴之间的感情。5年前,小吴具备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因手头缺钱,他打算放弃这次购房机会。小宋听说后即找小吴商量:“你因手头缺钱不要这套房子,白白浪费一个指标,不如把它让给我。”俩人商定由小宋出钱,用小吴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小宋用小吴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28万元。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也将小吴登记为所有权人。房屋交付后,小宋就住了进去。

  今年1月小吴向法院起诉称,他于2004年2月以按揭方式购买了这套房屋,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外地一直闲置。回京后他才发现小宋居住在里边,且拒绝腾退,故诉请法院判令小宋搬出此房。

  小宋辩称,小吴的诉求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讼争房屋系其征得小吴同意,用小吴的名义购买的。事实上,该房的首付款、保险费、银行月供、房屋入住手续、装修及5年来的所有物业费,都是自己支付的,只有他才是该房的真正所有权人。小吴δ办理任何购房手续,δ交过任何费用,且û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据,因此,小吴的诉请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小宋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小吴协助自己办理该房登记变更手续,将所有权人过户到他的名下。

  小吴则称,《物权法》第16、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Ψ一合法凭证。该房登记的是他的名字,他理所当然拥有该房的所有权。购房时他因手头钱紧,口头与小宋约定让其代为办理购房手续,但并δ表示要把房子送给小宋。因此,小宋必须腾退房屋。

  对于小宋要求小吴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请求,法院指出因该房是经济适用房,而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故不同意其请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小宋腾退房屋。

  眼看着数十万元资金要打水漂,小宋说:“难道我花几十万元就是给小吴买的房子,用一下他的名字房子就成他的了?”但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无可更改。房子û保住,小宋想要回自己的购房款和房屋装修等费用,而法院要其另行起诉。小宋说:“我怎ô这ô倒ù,明摆着是我花了钱却不能在退房时要回,而小吴动动嘴就把房子要回去了,真是退房容易退钱难,以后再也不能干这种傻事了。”

  李玲律师说,这起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案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法院的判决一般以实际购房人腾退告终,因此,借名买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政府筹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其房价大大低于一般的商品房,对此类房屋的购买者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符合条件者才有资格购买。

  本案中,小吴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为他人代购特价房,是在转让其基于政策而拥有的购房权,其结果必然侵害另一个拥有该项权利的购买者,此时若保护实际购房人小宋的权利,无疑是对其恶意规避法律的Υ法行为的放任,Υ背了政府推出此房的初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过,小宋的合法权益也不容侵害,尽管其无法取得此房,他可以要求小吴返还不当得利,如数购房款、装修费,并支付利息等。只不过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故需另案起诉,不存在刁难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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