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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买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吃闷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6:05

  明明知道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可以买卖,但是无锡市民丁先生却经不住低价的诱惑,欲以33万元购买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屋,哪料,因无法过户买卖双方闹起纠纷,丁先生一怒之下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房主退还定金。记者昨日从无锡崇安区法院获悉,这起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2008年底,无锡市民丁先生发现,自己的很多朋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拆迁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且陆续装修入住。经过几番比较,丁先生通过中介公司选中了无锡广益佳苑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屋,房主报价33万元,这比同地段的商品房足足便宜了20万元。尽管丁先生自己知道,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可以上市交易,但是经不住低价的诱惑,决定占这个便宜。

  当时中介公司打包票称,这些经济适用房虽然暂时不能在产监处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先签买卖合同,再到公证处去办理转让公证,公证的法律效力和房产证是一样的,五年期满再到产监处去办过户,很多人都是这样买到了便宜房子。中介还说,如果几年之后再来买广益佳苑的房子就不是这个价钱了。

  丁先生被说动了,很快要以33万元的价钱买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子。签合同时,丁先生付了房主两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余款在办理转让公证后一次性付清。丁先生还付了中介3000元中介费。不料,当丁先生按照中介所说到公证部门准备办理手续时,被告知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可以办理转让公证。丁先生遂找到房主,想讨回定金。不料,房主却称他与丁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本无效,定金花光了,现在没有钱还给丁先生。丁先生一气之下将房主告上了法院,要求房主返还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规定,属无效。被告基于该合同取得的两万元定金应返还。丁先生表示,他将在另外的案件中向中介追索3000元中介费。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经济适用房买卖的风险非常大。房主极有可能在收到买方全部房款后,再主张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不再出售房屋,买方将面临追索房款的艰难,处境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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