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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无本人签字 律师赔钱20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43

  近日,东城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律师见证行为无效,导致委托人输掉官司、利益受损,当事人转而起诉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廖老汉为避免百年之后儿女为自己的房产起纠纷,于是就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做遗嘱见证。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两名律师与廖老汉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廖老汉在谈话中表示在自己百年之后房子给小女儿廖某,其他人不得干涉。之后老人在谈话笔录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两位律师随即又做了一份“遗嘱见证”,并在遗嘱见证书上签名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老人的一块石头落了地。2000年2月26日老人去世。

  2002年9月,廖老汉的其他子女将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留下的这处房产以及其他遗产。廖某以为有律师出具的遗嘱见证书,于是信心百倍地准备应诉。然而,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律师却提出,廖老汉当年所做的遗嘱由于没有本人签字,应该属于口头遗嘱的一种;而口头遗嘱仅仅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廖老汉在立遗嘱一年多后死亡,说明本案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情形,故该遗嘱应该是无效遗嘱。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观点,故判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房产在内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面对这样的结果,廖某难以接受,于是找到了做遗嘱见证的那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议廖某依法提起上诉,并表示可以做廖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廖某于是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诉讼。北京市二中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不甘心就这样平白遭受损失,廖某在今年的1月9日将自己的代理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告指派两名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只要求被继承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未在见证人所做的“遗嘱见证”上签名,致使遗嘱见证书形式上有欠缺,委托目的没有实现,并使原告在财产以及在诉讼当中受到损失。因此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20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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