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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5:02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县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预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1、 各级政府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国土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

  3、 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 变更用途、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二、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政府负责,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建设、财政、计经等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共同拟定。出让方案包括土地地价、年限、用途、面积、位置、规划设计要点等内容,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首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7日内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土地使用权不能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定的出让金额、币种、开户行和帐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国土部门按每期出让金到帐金额,为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苏省土地规费预收款收据”。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持“江苏省土地规费预收款收据”结算联到国土部门申请转开“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土地受让方凭“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财政财务管理

  第七条 国土部门应督促土地受让方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专户。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缴入国土局储备中心帐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全额转财政专户。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在确定其他单位中标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国土局退还。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与国土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国土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包括:

  1、 补偿性支出:指因征地而发生的拆迁、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

  2、 国家规费性支出:因征地、出让而发生的上缴国家、省、市的有关费用;

  3、 开发性支出: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开发费用,包括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为国土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具体比例为缴入专户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总额的5%。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先交后提。

  第十条 县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全额解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土地出让金按以下原则分配:

  1、 各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按剔除上缴省市规费和补偿性支出以外的20%上交县财政外,其余全额返还。(不含开发区、永阳私营经济园)

  2、 县本级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总价扣除开发费用和业务费等后的净收益,实行年度包干,包干指标由县政府每年确定,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减免、返还单位和土地开发费用实行县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及净收益两项指标,作为对国土部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部门应做好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资料。建立、建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县财政、审计、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财政、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四、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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