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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约定为合同内容,购房人获得胜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01


本案纠纷发生在2003年最高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之前,当时还不能认定开发商提供的广告可以直接视为合同内容,购房者追究责任的依据是合同中“房屋必须与售楼书一致”的条款。因此出现了广告资料是否属于售楼书的争议,法院显然是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认定印刷品广告属于售楼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直接将开发商对楼盘说明表述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提供的一切材料基本都可以包括其中。

案例:
交付房屋与售楼广告不一致,房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周某与甲房产公司在1999年10月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周某向甲房产公司购买本市某处房屋。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甲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时,必须与售楼书说明一致,如有违反,周某有权追究对方责任。周某在购房时拿到的房屋销售广告资料中,注明交房标准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及热水表,每户供电量6KV,4表均出户设置。2000年4月甲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时,向周某提供了“家庭智能化项目装修指导书”,其中明确住户家中已预装了数字式热水、冷水、煤气表,控制线接入了家庭智能控制器,目前已经可以实现三表远程抄送等。但在周某实际取得的房屋中,情况并非如此。于是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房产公司将煤气表、水表移到户外,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甲房产公司辩称:其在销售过程中,先后印刷过几种不同形式的广告宣传品,从未出过正式的售楼书,且在交房时,已经就冷水、热水、煤气表等有关事项作了说明,周某也签字同意,故不同意周某的起诉要求。
  法院认为,甲房产公司发放的彩色印刷品虽未表明为售楼书,但从内容上分析,该印刷品为甲房产公司对外销售房屋的宣传载体,对小区设施作了完整的描述,内容上具有售楼书的性质,且甲房产公司在售房时亦将该印刷品交付周某。作为普通购房者,周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该印刷品就是双方约定的售楼书说明。现在甲房产公司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售楼书说明不完全一致,违反了约定。但因双方没有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作出明确约定,且周某没有提出相关损失依据,故法院最终判决甲房产公司酌情赔偿周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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