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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式楼咋成了“空中阁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5:39

  郑州的赵女士最近有点郁闷,60多万元买来的复式楼,居然没有安装楼梯,上层部分成了名副其实的“空中楼阁”。除此之外,该房屋还存在多处与合同不符之处:卫生间没有下水管道,暖气没有安装入户……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5日,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了位于郑东新区的一处复式楼,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赵女士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全部房款。

  同年12月27日,赵女士在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验房时发现,所购房屋与梦寐以求的居所有着较大的出入,合同约定的主卧室的卫生间没有安装下水管道,根本不具备卫生间的功能。暖气只预留了入户端口,室内没有铺设暖气管道和暖气片。更让赵女士吃惊的是,复式楼上下层之间居然没有楼梯,而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上,明明画有楼梯。

  此外,开发商并不能为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两书一表),为此赵女士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将房屋整改至符合交房标准并能够提供“两书一表”后再办理交房手续。

  然而,时至今日,开发商一直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以至于房屋至今未能交付使用。赵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宏远公司应当按日向原告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计算至将来实际交房之日。

  就赵女士遇到的问题,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申继东认为,商品买卖除了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商家提供的商品必须满足该商品应有的使用功能。

  如果购房合同上没有“无楼梯”的条款,而双方也未就此事先口头或其他形式说明,那么开发商提供的复式楼就必须有楼梯,因为楼梯是满足复式楼正常使用的必需设施,否则就是重大瑕疵,违反了《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另外,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存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不符合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重大缺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购房人当然有权拒收房屋并要求宏远公司整改,对于因为整改导致房屋逾期交付的,由于责任在宏远公司,宏远公司自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办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继续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不进行相应的整改和赔偿,必要时,赵女士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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