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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可参考高院司法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5:08

  房地产调控新政密集出台,也带来了不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导受房产调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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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可参考高院司法意见

  记者了解到,根据该《意见》,法院在审理受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坚持合同自由、诚实信用、依合同履行义务和公平原则。认定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明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其中,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订立的合同违背调控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依法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或应当知道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实际买受人为规避限购、禁购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但调控政策重新调整并准许其取得产权的除外。

  特别是,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调控政策影响而解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

  但对未予明码标价、虚假误导、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以及其他违规收费,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请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退还当事人委托其保管的购房款、定金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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