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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之附条件买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12:55

二手房买卖

  网友咨询:

  您好,我是买方,今年5月份的时候通过中介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我需要先卖掉名下的房子才有购房资格购买,故口头约定“房子卖了才能买”(有录音证据),签完合同之后交了五万块定金。但是后来,①我名下的房子没有顺利卖掉,②卖家提出把房子做成唯一让我把个税(20万左右)直接给他,可以少给一两万(有可能已经是唯一的了,当初说卖了另外一套这套就是唯一),③我又发现这个房子并非先前中介宣传单上写的集中供暖,而是自采暖。基于这三个原因,我7月份的时候提出要解除合同,但是对方说解除合同算我违约,得按照合同支付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现在法院正在审理这个纠纷。请问作为买方,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合同可以认为是附条件(我卖了名下房才能买)的合同吗?卖方有没有违约过错?法院会支持多少比例的违约金?

  律师回复:

  如果卖了才能买只有录音,而合同中又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时间的话,通常这个录音的证明作用不大。因为卖不掉往往是因为价格原因,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单凭一个录音支持你卖了房再付款的主张。当然,准确认定得看合同和实际情况。

  当然,即使认定构成违约,违约金也未必支持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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