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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二手房税费新政 买卖二手房要多缴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2:51

  7月15日开始,厦门海沧区的二手房交易税费就要按照地税评估价来征收,明年7月份开始推广至全市。二手房税费新政将至,它会为普通购房者带来哪些变化?会比现在多缴税还是少缴税?应该怎么办理?昨日,记者带着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厦门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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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多了还是少了?

  买卖一套二手房,要交哪些税?记者得知,个人买卖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以转让一套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为例,那么卖方营业税及附加是全额征收,税率约为5.5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房产有增值的),若购买者购买的该套住房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如果面积低于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1%)。

  最关键的就是计税依据,目前厦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很多按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来签订买卖合同,而指导价往往比实际成交价要低,所以税费也比较低。

  二手房税费新政实施后,计税依据就要变成地税部门通过评估软件自动生成的评估价来确定,这个价格会高于现行的指导价,因而新政带来的税费会比目前高。

  新政时间以什么为准?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是否按照税费新政来征税,要以房产交易中心的收件时间为准。如海沧区的二手房交易,收件时间在7月15日之后的(包括7月15日),就要适用税费新政。地税评估价能查询吗?

  有别于专业评估机构,地税部门评估软件计算的计税评估价值不会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出具给纳税人,而且也不会提供给市民查询,而只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合同签订交易价是否偏低,以及确定计税依据的主要参考。

  新政后增加哪些手续?

  税费新政实施后,买卖双方交易仍沿用现有模式,即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统一收件,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费后,由权籍登记中心在纳税人缴清税费后发放土地房屋权证。在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值没有异议并按时缴清税费的情况下,工作时限与权籍登记中心原对外承诺时限一致。

  但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要做两件事:一是申报存量房交易信息。市民在权籍登记中心 “厦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备案时,应按照房产类型 (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和工业)选择填报 《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凡涉及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的,还应当同时填报 《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如遇到不需要网上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则要到窗口填报上述两表。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两表填写要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市民在办理二手房交易申报时,应当提供7份涉税资料。(1)《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2)《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和《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由纳税人自行打印,交易双方同时签字盖章。(3)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4)纳税人身份证明。(5)卖方房产的购入合同(须经权籍登记中心备案)或合法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其购入成本的证明。(6)与减免税有关的书面资料。(7)单位转让存量房的,在向权籍登记中心申报交易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将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厦门市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复印件(零申报时提供)在申报交易时一并提交。

  如何办理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市民在进行网上备案时,凡涉及税收减免的,应当同时填报《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一并打印签字提交。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五种情况的市民需要向权籍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

  (1)中国公民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

  (2)个人销售首次上市的房改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 (含5年)普通住房的。

  (4)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转让的。

  (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

  由该中心审核后出具《存量房交易涉税减免信息审核证明》给税务机关。

  对评估有异议怎么办?

  那如果买卖双方对地税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怎么办?地税部门表示,如果买卖双方合同签订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的,应先到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的税务机关驻征点确认《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结果告知书》。

  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告知、解释后仍不接受的,市民应当填写《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复核申请书》,并提供与房屋成交价格有关的书面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复核后应出具复核结果通知纳税人,并据此计算相关应纳税费。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根据规定,纳税人可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税费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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